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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恒論卷十2(第1页)

傷寒恒論卷十(2)

過經不解

四法,附三陰經後(據舒本校補)一、太陽病,過經十餘日②,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者,先與小柴胡。嘔不止,心下急③,鬱鬱微煩者④,為未解也,與大柴胡湯下之則愈。原文103②過經:此處含有病傳他經之意。

③心下急:胃院部有窘迫的感覺。

④鬱鬱:言煩悶之狀。

鄭論:按太陽過經不解,延至十餘日,反二三下之,此際邪仍在太陽,方可雲過經不解。若是柴胡證,十餘日後,邪仍在少陽,方可言過經不解。此說一嘔不止,心下急,鬱鬱微煩病情,乃係太陰中宮不宣,陰邪上逆之象,若只據一嘔,而即雲柴胡證仍在,殊屬不當。

總要寒熱往來,口苦、耳聾、喜嘔全在,用小柴胡湯,乃為恰切,不得草草了事。

【闡釋】過經不解計四條,他書俱載在太陽中篇,舒馳遠將此四條,附在三陰經後,鄭氏從之。太陽病,過經十餘日而不解,或為桂枝湯證,或為麻黃湯證,皆無可下之理,此際邪仍在太陽,故可雲過經不解。鄭氏辨過經不解與其他注家隨文釋義不同,是有見地的。至論“嘔不止,心下急,鬱鬱微煩病情,乃係太陰中宮不宣,陰邪上逆”之征,則大柴胡湯不可用,法當溫中降逆散邪,理中湯加砂仁半夏治之。

大柴胡湯方(校補)

柴胡半斤黃芩三兩芍藥三兩半夏半升(洗)生薑五兩(切)大棗十二枚(擘)枳實四兩(炙)上七味,以水一鬥二升,煮取六升,去渣再煎,溫服一升,日三服。一方加大黃二兩①,若不加,恐不為大柴胡湯。

①大黃:晉·葛洪《肘後方》載大柴胡湯都有大黃二兩,當從之。

【方解及其應用範圍】本方有柴胡、半夏、生薑之辛以解表,黃芩、芍藥、枳實、大黃之苦以滌除裏熱,是兩解表裏之劑。若無大黃,原文何雲與大柴胡湯下之愈。

二、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心下溫溫欲吐②,而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滿,(而)鬱鬱微煩,先此時,自極吐下者③,與調胃承氣湯。若不爾者,不可與,但欲嘔,胸,中痛,(而)微溏者,此非柴胡〔湯〕證,以嘔,故知極吐下也。原文123②溫溫:同慍慍,言煩憒之狀。

③極吐下:大吐下的意思。

鄭論:按太陽過經十餘日,所現病情,皆正氣不足之候,何也?心下溫溫欲吐者,中宮不宣,而陰邪滯也;大便溏而微滿者,中宮有寒濕彌漫之象也;鬱鬱微煩,正氣不暢達也。此皆由吐、下失宜,方有此候。

【闡釋】諸家注解此條,紛紛聚訟,其實難從。唯鄭氏能獨抒己見雲:“太陽過經十餘日,所現病情,皆正氣不足之候”。此皆由吐、下失宜,既非柴胡證,亦非調胃承氣湯所能治。所現諸證,無非內臟虛寒,或為吐下所傷,或為中氣素弱,或為寒濕彌漫,法宜溫中散寒祛濕,理中湯加砂仁、半夏、茯苓治之。

三、傷寒十三日〔不解〕,胸脅滿而嘔,日晡所發潮熱,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證,下之(而)〔以〕不得利;今反利者,知醫以丸藥下之,〔此〕非其治也。潮熱者實也,先宜服小柴胡〔湯〕以解外,後以柴胡(湯)加芒硝〔湯〕主之。原文104鄭論:按胸脅,乃肝膽地界,今見病而嘔,邪氣拂鬱也。日晡發熱而微利,本有熱也,此乃柴胡的候,下之本非其治。學者總宜相機施治為是。至原文所主之方,亦不可固執。

【闡釋】胸脅滿而嘔,日晡發潮熱等證,是少陽兼陽明內實之證,故鄭氏曰:“下之本非其治。”上證既兼裏實,大便應見秘結,今反下利,此是誤用丸藥所致,雖有微利而病不解,柴胡證仍在;潮熱為裏實。故先用小柴胡湯以解外;再用柴胡加芒硝湯兼治裏實。鄭氏又曰:“原文所主之方,亦不可固執”,示人以活法圓通之妙。

柴胡加芒硝湯方(校補)

柴胡二兩十六銖黃芩一兩人參一兩甘草一兩(炙)生薑一兩(切)半夏二十銖本雲二十銖五枚(洗)大棗四枚(擘)芒硝二兩上八味,以水四升,煮取二升,去渣,內芒硝,更煮微沸,分溫再服。不解,更作。

【方解及其應用範圍】此為少陽,陽明兼治的方劑,和解清裏之方也,治小柴胡湯證兼胃有實熱者。

雖有微利,燥結仍留。加芒硝者,泄熱軟堅,胃實可除,潮熱微利自止。亦即本方證之少陽證及陽明證均較大柴胡湯證為輕者適用之。可以推廣用於小柴胡湯證,而腹有堅塊苦滿難解者;或小柴胡湯證,發潮熱,大便不通者。此用鹹寒之芒硝以潤燥軟堅之效也。

四、傷寒十三日(不解),過經譫語言①,以有熱也,當以湯下之。若小便利者,大便當鞕,而反下利,脈調和者,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若自下利者,〔脈〕當微厥;今反和者,此(謂)〔為〕內實也,調胃承氣湯主之。原文105①過經:此處是病已離開太陽經的意思。

鄭論:按譫語而稱內熱,下之理也;大小便利者,裏氣通也;脈調和者,氣機順也。此以為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殊非正論。又若自下利,當微厥者,正虛之征也;而反和者,正未大虛也。原文何得此為內實,當下之,非正論,決非仲師所語也。

【闡釋】歷代注家對本條大多只是隨文順釋,殊覺含糊。鄭氏對原文提出疑問,不同於歷代注解者。原文第一段“傷寒十三日”至“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第二段“若自下利”至“此為內實,當下之”。鄭氏均斥為非正論。最後歸結為“決非仲師所語也”。鄭論按過經不解一語,似非確論,如太陽病有十餘日,仍在太陽者;陽明病有下而再下,十餘日仍未解。總之不必專拘時日,務以認證為妥,辨明虛實為要。

【闡釋】本節鄭論,係概括前四節而言。雖曰過經,究竟仍在六經之內,辨其證在何經,即用何經之法以治之,無所往而不得之矣,又何必用此過經不解之法哉?

差後勞複

計五法(據舒本校補)

一、大病差後②,勞複者③,枳實梔子豉湯主之(若有宿食者,加大黃,如博棋子大五六枚)④。原文393②大病:諸病源候論雲:“大病者,中風、傷寒、熱勞、溫瘧之類是也”。

③勞複:疾病新愈,因勞又發的,叫勞複。

④若有……五六枚三句:據成無己本增。其他諸書,此十六字皆在枳實梔子鼓湯後。

鄭論:按大病差後,稍有勞動,而病依然複初,此皆元氣薄弱之故,不得按前法治之。但病(果按)勞複一證,果係何髒損傷,何經為病?病差後,稍有勞動,其病依然,應按髒經施治,原文所主之方,大非確論,恐有遺誤。

【闡釋】大病新差,真元大虛,氣血未複,過勞了可能復發舊病,與前無異,自當照前用藥,此一定之理也。而鄭氏則說:“而病依然複初,此皆元氣薄弱之故,不得按前法治之”。何其自相矛盾?過勞了既可能復發舊病,亦可能新感為病,仍應以隨證施治為准。故鄭氏又謂:“原文所主之方;大非確論,恐有遺誤”。其質疑是正確的。

枳實梔子豉湯方(校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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