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警方经过认真调查,认为他所说的与事实不符。为查明死者的真实身份,警方清查了400多名失踪男子,最后确定死者是名为高永祥的弱智男子,于是立即将李京鸿以杀人罪收审。经过调查得知真相是,1996年8月3日,李犯在路上遇到向他询问如何打电话的高永祥,见高痴呆,并且体形、年纪均与他似,遂心生毒计。李将被害人骗至出事地点,用大石块将其砸死,并与被害人掉换了衣服、手表等物,将自己的身份证、驾照等留在车内,再将车子连同被害人一齐推下断崖。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出车祸死亡骗赔保费的戏。
台商与大陆干警勾结骗赔案
1998年1月,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与台湾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进行诈骗犯罪的原肥城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干警张钦和有期徒刑13年。至此,这起涉嫌骗取大陆公证机关证书后再到台湾保险公司骗取1000万台币人寿保险金的诈骗案的处理暂告一段落。
案发前,嫌疑人台湾人董雪珠(女)在肥城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干警张钦和的陪同下,来到肥城市公证处,称其丈夫陈俊杰在肥城市旅游观光途中意外死亡,申请办理死亡证明公证;同时,向公证处提供了“死者”陈俊杰的护照、通行证、死亡认定书、在肥城死亡后其遗物交接单、火化证明等材料。
肥城市公证处主任赵文国等同志在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了诸多重大疑点,当即展开了前后近一个月的全面的调查核实。在上级业务部门及肥城市公安局、反贪局的支持配合下,终于查实了所谓陈俊杰的全部材料均系伪造,而董雪珠夫妇原在台湾台北市和福建福州市经营实业,后因管理不善等诸多因素濒于破产并欠下巨债额债务。为摆脱困境,陈、董夫妇遂生恶意,由陈俊杰在台湾事先买下多份人寿保险,后又结伙来到大陆,与张钦和等人相互勾结,准备了狗尸骨灰等道具,制造出陈俊杰意外死亡的假象,企图骗取大陆公证机关关于陈俊杰意外死亡的公证书,以达到由董雪珠到台湾人寿保险公司骗取1000万台币人寿保险金的目的,肥城市公安局干警张钦和在此过程中,与陈、董等恶意串通,私刻公章,出具假材料,并索贿20余万元人民币,成为诈骗案犯的帮凶,受到法律严惩是其罪有应得。其他案情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先出险,后保险”
在我国意外伤害保险索赔案中,用“先出险,后保险”方式骗赔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1997年2月下旬,浙江省温州市一个体司机到中保财险温州支公司报案称,他在去年2月26日驾车将一行人撞伤致残,伤者经县医院治疗,现已出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第三者保险赔偿伤者医疗费、残疾补偿等费用3万多元,并提交了交警的事故处理书、伤者住院医疗费要发票、出院证明、法院法医鉴定书等材料。温州支公司业务人员接案后,察觉到此案有疑,即到交警处、医院、法院等单位作深入调查,掌握了事故的真实情况。原来,该司机是1996年1月26日驾驶东风大货车将行人撞伤致残,29日他开车到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隔一年之后,他才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利用各种手段篡改单证,企图骗取保险赔款。
故意扩大保险责任和夸大意外伤残程度
1997年3月3日上午10点左右,哈尔滨省某中医院接受了一名身负重伤、生命垂危的年轻人。经医务人员全力抢救才使伤者脱离了危险,保住了生命。据救助者介绍,伤者姓王,男,18岁,在国道被一无牌照的车撞倒轧伤,肇事车已逃跑,后被路过的一车救起送到医院。
事发的第二天,救助车主带着当时所有乘车人员到当地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声称该车昨天去建平拉货,返回途中,在国道上司机刘师傅发现前方有人招手挡车,当车靠近王就急于上车,故将王摔入车下,被后轮轧伤,属第三者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
仅隔一天救助车主怎么由一位救死扶伤的热心人变成了前来报案的肇事者尼?后经检察院调查取证,终于查清了此案的真相。原来,在出事的当天,王乘其同学刘开的车去玩,返回途中王还开过一段车过把瘾,之后,王将车交给刘车,王下车后,刘同王闹着玩,开车就跑,不让王上车,王只好跑步上车双手紧抓车门把手,脚踩脚踏板在车门外边站着,当车跑出一段路后,车门突然开了,随即将王摔下车,被车后轮轧成重伤。为达到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目的,车主在事过一天后,将乘车人聚在起统一口径,硬把王说成是交通肇事受伤。事实查实后,车主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低下了头,哀求检察机关不要对其追究法律责任。一起诈骗案就这样结束了。
山西省猗县临晋联运公司钟晓哲的解放142车,1997年9月4日在湖南省湘潭市境内将60岁的贺桃秀撞伤住院,伤者住院18天,医疗费用高达32383。20元。中保财险临猗县支公司派人进行调查,经调查,贺桃秀住院费用为7039。20元。据湘潭市医院财务结算人员出具证明:车主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单据,是利用财务人员接电话空隙偷取医院结算专用发票自行填写的。经核实后,此案予以拒赔。
伪造意外伤害事故的诈领保险金
1997年8月12日,广西金州县个体司机蒋某打电话到中保财险金州县支公司报案,称其驾驶的一车辆车号为湖M-00603车东牌大货车,在湖南永州市境内撞伤一人,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此起交通事故高度重视,经查实,该车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为1996年8月31日至1997年8月20日止。
于是迅速登记立案,并告知当事人须提供的有关手续和证明材料。8月30日,蒋某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照片到中保财险金州支公司要求办理索赔手续,索赔金额为51179。40元。然而,理赔人员在仔细审核蒋某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照片时,发现其中疑点重重。经调查,一起“杀了一只鸡,谎报轧死一个人”的保险欺诈闹剧才真相大白。
原来,这是一幕蒋某与同乡刘某为骗取保险赔款、由刘某策划的企图漫天过海的戏法。蒋某向保险公司谎报赔案后,8月24日,蒋、刘二人便开车赴湖南永州,当车行至离永州余家收费站不远的山坡时,刘某见一农民路过此地,立即停车叫住农民,并许诺给农民50元好处费和一只鸡,让农民横卧马路装死。农民答应后,蒋刘二人迅速从车人抓取事先预备好的一只大公鸡,当场杀死,将鸡血淋在这位农民的脸上,刘某拿起照相机“喀嚓、喀嚓”炮制了一组“死者”现场的照片。当天下午,刘某来到其湖南永州市的亲戚杨某的父母亲,刘某对杨某的父母说:“我有个妹夫开车在永州出了车祸,借你们家的户口簿用一下,城市户口比农村人的赔款金额高一些”。杨某的父亲碍于亲戚的面子,稀里糊涂地就将自己家的户口簿借人了刘某。于是,刘某拿着户口簿去复印,并在杨某的户口登记表上盖有私刻的印有“死亡”字样的印章。“死者”杨某的死亡证明书这就样被刘某无中生有的造了出来。刘某还到桂林花200元钱找人打印了交通事调解书,然后又在一个个体摊点上私刻了交警队公章盖上去。
健康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夸大病情,骗取医疗保险金
1997年1月17日,中保人寿保险四川某支公司接待了两位来自中保人寿河南某市公司的工作人员,来人请求协助调查该市学生周某在该地住院治疗情况。由于案情重大,四川该支公司成立了调查小组,奔赴同济医院。通过紧张细致的调查取证,案情终于大白:周某,男,7岁;1996年投保学生保险,保险金额6万元。周某因患肾病于同年3月、10月先后两次到该地治病,医疗费共计1。5万元。但病人家属却向河南某市市支公司提供了3万余元的索赔医疗报销案,经查,其中1。3万元纯属子虚乌有。
冒名顶替,骗取医疗保险金
1997年8月,山东省东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中保人行东营市该区支公司联合成立的理赔鉴定中心一举查处了19起家庭幸福平安保险假赔案、“水分案”,挽回经济损失5081。20元,4名参与弄虚作假者分别受到了应有的经济处罚。该理赔鉴定中心对某保险代办所报来的25起理赔案进行复查时发现,有19起赔案有疑点,立即深调查,经过3天紧张的走访、调查、取证,发现这19起案件全是假赔案、“水分案”。其作案共性:全是冒名顶替,且药费三联单据不符,皆是“大头小尾”。该区理赔鉴定中心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已将5081。20元错赔款全部追回。同时对参与弄虚作假的3名医生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3000元、3000元、2000元,对参与作假的某保险代办处一代办员处以罚款3000元。
患病后再投医疗保险
1997年3月,中保人寿山东省安丘市支公司在案件理赔时,发现该市李某、王某及陈某3起学生平安保险索赔案件提闪的材料均有疑点,立即交人身保险理赔鉴定中心审查鉴定。该中心是由中保人寿安丘支公司与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建立的。3月24日,中心主任会同该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干警,驱车到李、王、陈3名学生因病住院治疗的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山东肿瘤医院调查取证。经查实,17岁的女学生李某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住山医大附属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2400元,属隐瞒病情投保;15岁的王某系复发性肾病综合症,花去医疗费9290元,而早在5年前就因患肾病综合症住山大附属医院治疗过,于1995年开始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15岁的陈某于1995年开始投保,因患何杰金氏恶性淋巴肿瘤于去年住山东肿瘤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8万元,而他的病历上去记录着他患此病的实际日期是1991年。目前,该理赔鉴定中心依法做出对这三起骗赔案件的拒赔决定,同时该公司依法与这3名学生解除了保险合同。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起案例
1997年5月初,山东省济南郊七贤镇一单位保险代办员报案,声称其同事因病住省立二院,没有告知什么病;并声称,该患者已于1996年10月由单位出钱投保了3份“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1997年6月中旬,该代办员备齐有关手续前来中国人寿济南支公司索赔。理赔人员在审核单证时发现有很多疑点:(1)索赔时间太巧。据“意外伤害及住院治疗保险”条款规定,自报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按比例给付医疗费。而被保险人恰好在刚过观察期后即发现食道癌,并以此为由提出索赔。(2)代办员出具的出院记录不符合要求。按惯例,省立二院提供给患者的出院记录应为复写件,而代办员所出具的却是用钢笔抄写的。当理赔人员提出质疑时,代办员随即回去换了一份符合惯例的出院记录。而恰恰是这份符合惯例的出院记录露出了马脚,与原先提供的出院记录内容相矛盾,出现了“呼吸困难两个月”与“呼吸困难两周”两种说法,存在骗赔的嫌疑。
据“意外伤害及住院医疗险”条款规定,有癌症者不得投保。同时,《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确知该单位投保时已了解条款内容,代办员索赔时也一再声称该保险人以前未曾患过食道癌的情况下,理赔人员按规定到省立二院进行实地调查。查出了该保险人住院的原始病历,该病历上明确写着“食道癌术后一年余”。具体地说,该被保险人已于1996年初确诊为食道癌,并于1月作术前放疗,2月5日行食道癌切除术,1997年4月食道癌复发转移住进医院。投保单位、代办员在明知不能投保的情况下,仍隐瞒为其投保,且索赔时继续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当理赔人将原始病历的复印件展示给代办员及投保单位领导,并据此拒赔医疗费6000元及疾病死亡给付9000余元时,他们在事实面前无话可说。
企业及家庭财产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先出险,后投保”
1997年9月15日,中保财险河南省三门峡市分公司营业部接到市酿造厂的报案,声称9月12日至14日的大雨兼局部暴雨造成企业的围墙倒塌,并发生滑坡、塌方,使护坡及仓库受损,经济损失9万余元。气象台出具了9月12日20时至21时降雨17毫米的暴雨证明。经查,该企业于1997年8月4日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险。理赔人员受理此案后,总觉得那几天雨并不大,怎么能造成那么大的损失?为了理赔的准确性,就把赔案转到理赔鉴定中心,请求调查核实。
调查人员在分析赔案的单证照片时,发现多处疑点。于是调查人员首先从气象台入手,核实9月12日到13日的降雨情况。结果表明气象台出具的暴雨证明与事实不符。没有了暴雨的先决条件。就不属保险责任范围。调查人员为取得更充分的证据,带着从照片上分析的疑问,走访了住在酿造厂周围的群众。据群众反映:“今天7月30日(实际是31日)傍晚6、7点钟的时候,天上电闪雷鸣,倾盆大雨哗哗地从天上流了下来,不一会儿地时太积满了水。到晚上8点钟左右,就听到‘轰’的一声响,酿造厂的后围墙倒塌了一大片,厂里的积水一下子就冲进周围的群众住的院子和菜地,护坡也塌下来,院子里的水都没过了膝盖。第二天早上一看,酿造厂围墙外边长了2尺高的一大片玉米都被洪水冲倒了,满地都是咸菜疙瘩,洪水过后,地里白花一片都是盐,庄稼和菜都不好好长,群众一直都在要酿造厂赔偿,至今还没有得到解决”。气象台7月31日的降雨观测记录上清楚地写道:1997年7月31日18时09分-20时,降雨量72。6毫米,20时-8月1日2时,降雨量17。8毫米。确凿的证据,使酿造厂在事实面前无话可说,保险公司拒赔了这起先出险、后投保、再索赔的财产综合险骗赔案。
冒名顶替
1996年12月的一天,北京顺义县农民安某因停电点上了蜡烛,一会儿主人出去串门,不慎造成起火,屋内彩电、录像机、组合柜、沙发、衣物、床被和两间房屋被烧毁,造成实际损失1。7万元。事发后,安听说王某家投了家财和房屋保险,何不借他的保单用一用?安立即找到王家商量此事,在安的一再请求下,王某便将保单递给安。实情也真凑巧,王家保了6间正房、3间厢房,安家正房厢房相加也好是9间。第二天一大早,安将其真名实姓隐瞒,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拨通了保险公司的电话。接到出险通知,理赔人员立即驱车前往。车停在村边,理赔人员向过路上打听王某家住址,并说明来意,此人毫无介意地说:“着火是有一家,可不是王家,而是安家”。说者无意,听者有意,理赔人员立即警觉起来。来到出险地点,一听说保险公司的人来了,主要又是沏茶又是倒水,还引来了不少围观者。业务科长范某当着众人的面冷不丁问了一句,“您是叫王某吗?”主要战战兢兢地答“是”语音未落,邻居们都愣了神,表神异常,主人立即将看热闹的人哄走,连自己的儿子也被哄出家门。看到眼前的一切,理赔人员断定,这是起假案,严肃地说:“请您拿出户口本和身份证我们看一看”。主人声称已全部烧毁,为了找到确凿证据,理赔人员一边勘察现场,一边寻找可疑线索。在清点烧毁物中,发现一个镜框内镶有一张奖状,名字叫安某,理赔人员马上追问:“这奖状是谁的?”主人看真相已败露,吓得全身发抖,手脚冰凉,原来,他由于过度紧张,犯了心脏病。3.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1993年5月5日,甘肃省金昌市一场罕见的特大沙尘暴将金昌市溶解乙炔厂仓库房顶的石棉瓦掀掉了一小部分,锅炉房的烟囱被刮倒,太阳能热水器被破坏。中保财险甘肃省金昌市分公司在沙暴的次日便分头组织力量积极查勘定损,给付赔款,使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乙炔厂厂长崔某感到这是工厂创收的好时机,便授意职工掀掉仓库房顶剩余的石棉瓦,并将先期报废的两台X光探伤仪、两台高速速电动机和风暴前已毁坏的工厂大门、仓库大门、门墩、一组配电柜、一参基地通讯中转台涂改了发票,加大原值,另作账目,谎报为此次风灾的损失,将实际7。4万元的损失加大为16。9万元,然而纸里包不住火,谎情终于被揭穿。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欺诈罪判处金昌市溶解乙炔厂厂崔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1997年9月16日,投保人郑某用电话向中保财险福建德化支公司报案称,其投保的海绵厂于9月16日凌晨1时28分发生火灾,造成该厂车间房屋倒塌及财产烧毁事故。接案后,保险公司及时派员到现场勘察,发现许多疑点。首先,该厂于1997年8月22日投保,保险金额55万多元,投保不到一个月即发生火灾事故;其次,根据现场勘察核损,保险金额大大超过实际价值;第天,投保人自述,发生事故时本人在车间里睡觉,但根据火灾现场分析,人不可能在车间里睡,因为火势迅猛,人若在车间里睡,是很难逃出来的。为此,保险公司经理及业务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有可能是人为的火灾事故,并将此看法向消防大队及检察机关汇报,同时将案情上报市分公司,要求协助查清火灾原因。9月16日下午,保险公司会同消防人员又一次深入火灾现场进行勘察,对投保即现场唯一当事人进行认真地询问。郑某一口咬定发生火灾时人在车间里睡觉,发现时才逃离现场。询问为何发生火灾,郑某推说可能是自燃引起的。调查人员又一一询问该厂的筹建生产过程、原材料进货及产品销售情况,并要求提供有关进货、销售发票。郑某提供了原材料发票18万多元,设备发票16万多元,而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原材料、产成品就达30多万元,固定资产为25万元,保险金额大大超过实际价值,且郑某是在资金极为困难的情况下,主动上门投保的,缴纳保费3200多元,这地当地极为少见。
次日,以消防大队为主,成立了“9?6”火灾协查小组。经过对郑某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郑某否定了16日全部说法,称火灾当晚1时20分左右烧香后发生火灾,并承认发生火灾时本人不在车间时睡觉。为此,协查小组对案做了进一步地分析研究,认为该起火灾很有可能是人为纵火,但究竟是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或是过失行为,还要进一步调查。当晚,协查小组以原材料及设备的来源为突破口对郑某进行询关。郑某承认是为了向保险公司索赔,于发生事故后的16日上赶到城关叫其妹妹伪造原材料进货发票18万元(实际只进两次原材料约3万多元),设备是到厦门购买的,实际金额只有8万元,而虚开发票16万多元。当问及火灾原因时,郑某仍守口如瓶。于是,消防大队干警连夜对其进行审讯,在法律教育的攻势下,郑其如实供认,因企业不景气,试制产品不合格,资金困难,为了诈骗保险赔款,才故意纵火烧毁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