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珑议
题解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邦(今陕西渭南市)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邦县吏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柳宗元的这篇文章,作于他在长安任职时。主要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
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①,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②。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③,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④。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⑤,昔日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⑥;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⑦。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⑧;旌其可诛,兹谓僭⑨,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⑩,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以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
①伏见:了解到。伏,表示敬畏的词。天后:指武则天。
②束身归罪:自己捆绑起来投案自首。
③陈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射洪县)人,唐初杰出诗人。二十四岁中进士,曾任右拾遗之职。旌其间:指在徐元庆的家乡立牌坊或赐匾额予以表彰。
④臣窃独过之:窃,私下,表白谦的意思。过,认为……是错误的。
⑤礼之大本:礼仪的根本作用。
⑥无为贼虐:不让逞凶。凡为子者杀无赦:凡是做儿子的为报亲仇而杀人不能赦免。
⑦为理者:治理百姓的官吏。
⑧兹谓滥:这就叫做滥杀。黩刑:滥用刑法。
⑨僭(jià):过分。
⑩刺谳(yàn):侦查审判。诚伪:真假。
奋:发作。吏气:官吏的气焰。
蒙冒;蒙蔽,包庇。
枕戈为得礼:把时刻不忘报仇看做是合乎礼。枕戈,睡觉时头枕着兵器,意思是一心想要报仇。语出《礼记·檀弓上》:“父母之仇……枕戈,不仕,弗与共天下也。”得礼,合乎礼法。
介然自克:坚定不移地以礼约束自己。介然,坚定的样子。
愆(qiān):过失,过错,这里指违规。
戕(qiāng):杀害。悖:违背。骜:傲慢。凌:冒犯。
暴寡胁弱:欺凌孤寡,威胁弱者。
调人:周代官名。掌万人之仇:负责调解众人的仇怨。
请下臣议:请发下我这篇驳论。附于令:附在法令之后。
赏析
徐元庆一案,已过百年,柳宗元旧案重提,这篇奏议专驳陈子昂对徐元庆“诛之而旌其闾”的错误主张,认为这样做不但刑赏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明确指出徐元庆“手刃父仇,束身归罪”的行为既合乎礼义,又合乎法律,应给予充分肯定,从而说明了礼和法的一致性。在论证过程中,作者紧扣对方观点,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驳论方法,准确地抓住陈子昂观点中自相矛盾的地方,用极为省净的语言,三言两语便使其错误立现。文章观点鲜明,逻辑严密,说理精辟,辩驳有力。语言精炼、准确,充分体现了韩愈所赞美的“峻洁廉悍”的风格。文如其人,由此文可看出作为政治家的柳宗元,办事果断、从不拖泥带水的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