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
题解
本文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作的。徐元庆为父报仇,杀死仇人后自首。对此,陈子昂认为杀人犯法,应判死罪,而为父报仇又合乎礼义,又应予表彰。柳宗元认为这种观点赏罚不明,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为父报仇合于礼义和法律。此文强调了封建礼义和法律的一致性,这在吏治腐败的封建社会,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①,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②,且请编之于令③,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④。
臣闻礼之大本⑤,以防乱也,若日无为贼虐⑥,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日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⑧。诛其可旌⑨,兹谓滥⑩,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
注释
①伏见:看到。伏:和下文“窃”一样,是旧时下对上用来表示敬意的。天后:指武则天。
②旌其闾:在徐元庆家所在的里巷用立牌坊或赐匾额等方式来表扬。
③编之于令:把处置这案件的办法编为法令。
④窃独过之:个人认为陈子昂的建议是错误的。
⑤大本:根本作用。
⑥无为贼虐:不让杀人逞凶。
⑦凡为理者杀无赦:凡是治理人民的官吏,无故杀人也不可赦免。
⑧莫得而并焉:没有能同时并用的。
⑨诛其可旌:杀死那可以表扬的。
⑩兹谓滥:这叫做滥杀。
黩:轻率。
趋义者:寻求正义的人。
违害者:躲避邪恶的人。
译文
据臣所知,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邦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杀害,他最后亲手杀死仇人并自缚到官府领罪。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将他处死,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孝行,并请朝廷将这一建议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制度。我私下认为这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乱。是说不可伤害他人,凡是做儿子的为父报仇而杀了别人,就必须处死,决不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乱。是说不可伤害他人,凡是官吏胡乱杀人,也必须处死,决不赦免。礼和刑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时用于一人身上的。处死该受表彰的人,就叫乱杀,是亵渎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就是僭,破坏礼制也太过分了。若将陈子昂的建议作为准则传给后代,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辨立身之道,以此作为准则行吗?
原文
盖圣人之制,穷理①以定赏罚,本情②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③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④,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⑤。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⑥,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⑦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⑧,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⑨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⑩,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以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以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