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审查人拒不承认时:被审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可以认定。
(2)仅有言辞证据时
?仅凭言辞证据认定违纪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言辞证据,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情况,才能认定(此条件为认定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根据被审查人的交代提取到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违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情况,可以认定。
(3)没有直接证据时:在没有直接证据情况下,仅依据间接证据认定违纪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均具有客观联系;证据之间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二)形成违纪事实材料
违纪事实材料,是指纪检机构在经过审核拟作为外界依据的事实基础上形成的材料。案件审查组应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进行见面核对,听取被审查人的意见和辩解,合理的意见和辩解应予采纳,不合理的意见,应针对性地写出书面说明。
1。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要求
(1)一般违纪事实材料。一般违纪事实材料应包括:被审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性质及责任。若违纪行为复杂,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也可不在违纪事实材料中表述。
(2)事故(事件)类违纪事实材料。除前述一般要求外,事故(事件)类违纪事实材料中还应写明事故(事件)基本事实、性质和责任人员所负责任。
2。违纪事实材料的形式
违纪事实材料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标题。违纪事实材料中的文字表述要准确、精炼、清楚,尽可能避免使用修饰性或带感情色彩的词语,更要注意不要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违纪材料必须以“××(纪检机构)××案审查组”的名义落款,不得以“纪检机构××(承办部门)”名义落款。
(三)违纪违实见面
违纪事实见面,是指审查组将经过核实认定形成的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和辩解的办案活动,是保障被审查人权利的重要方式。
1。违纪事实见面的实施
(1)见面的时间:违纪事实见面应在审查终结后,形成审查报告之前进行。
(2)参加人员: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应当由二名以上审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3)见面的方法:应告知被审查人有申辩的权利和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意见的义务,并逐条与被审查人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被审查人意见和辩解,做好谈话笔录,或谈话记录。
(4)被审查人签写意见
?被审查人同意违纪事实材料。被审查人同意违纪事实材料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被审查人同意违纪事实材料,但提出有关补充意见的,也应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但可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直接作出说明或另行书写补充意见。
?被审查人不同意违纪事实材料。被审查人不同意违纪事实材料的,应在谈话笔录中如实反映,并要求被审查人写明不同意的是哪些问题及不同意的基本理由。
?被审查人拒绝签写意见。被审查人拒绝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意见的,可由负责见面的2名以上审查人员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并签字,并另行作出书面说明。被审查人拒绝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意见的,不影响对被审查人违纪行为的定性和处理。
?被审查人意见的处理。审查组应当认真研究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提出的意见或辩解,采纳合理意见和辩解,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审查或重新审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和辩解,应写出书面说明。
2。不能进行违纪事实见面的情况及处理
因被审查人死亡、失踪、出走、出逃、患病等原因,违纪事实材料不能与被审查人见面的,审查组应予以注明或由承办部门作出书面说明,但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四)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审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按照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1。定性基本原则
在进行行为性质认定时,应依据事实、法律法规,坚持疑错从无和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认定。
?依据事实原则。违纪行为的性质,应以事实为依据,根据依法调取的充分、确凿的证据进行认定。
?依据法律法规原则。违纪行为的性质,应依据法律法规,合理理解、引用,提出定性和处理的意见。
?疑错从无原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补充审查;对没有充分确凿证据证实的违纪行为,不能予以定性和处理。
?宽严相济原则。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要区分不同情况,严肃惩处情节恶劣的违纪行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在处理时应予以体现。
2。确定违纪性质。在梳理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主要依据证据确凿的违纪事实,针对性地找出适用的条规,及有关的党纪规定确定违纪行为性质,进而确定具体违纪行为的名称。
3。处理意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确定被审查人在违纪案件中应负的责任,考虑被审查人对其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等,作出以下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包括改组、解散。
此外,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情形或者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五)撰写审查报告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对审查否定的问题应交代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审查报告须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主要内容向被审查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1。背景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