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少数民族酒与生活习俗
“礼酒”、“献酒”
礼尚往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人际交往原则,其基础是人与人之间平等往来和相互尊重。
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人情往来更为直观和具体地表现为“酒尚往来”。在一些少数民族交往之中,酒无处不在。拜访以酒为礼,迎客以酒为敬,感激以酒为谢,报恩以酒示情。在明代,云南少数民族的交往习俗是“鸡酒致见,其居于山林村落之间者,多夷罗之民,凡欲见官长及亲友之厚者,则必挟鸡携酒以将其敬。鸡之大者则以头向前,小则倒置其头于后;以壶载酒,亦不过数杯,其礼虽薄,亦有执贽相见之意”。这段文字揭示了酒在少数民族交往中的基本特征,它所显示的不是物质赠馈上的多寡,而是借以表达人际交往和精神需求。
长期以来,在以农业经济为主要经济形态、以农耕文化为主体文化的少数民族社会中,土地所有制是决定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的核心要素。民族之间和民族内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离不开酒,而人际关系又受制于土地所有制关系。因之,酒在土地所有者和雇耕者之间有着五花八门的表现。
一、是无地或缺地者“以酒为礼”租种土地。
在社会发展较为后进的民族中,酒保持了早期的“致见”功能。在云南阿佤山,20世纪50年代初期,土地所有制还保留着原始公有的形态,本寨附近的山地属全寨共有,每年全寨人到事先共同商定的地域开荒,谁开的地归谁耕种,自家种不完的地别人可以耕种,而要求耕种别人开垦的多余荒地,只需泡水酒请对方喝一次即可耕种,不要租物和租金。耕种土地的人向土地所有者泡酒敬酒,只是表达一种信息和礼节上的需要,没有政治和经济的意味。而在处于封建立地领主制形态的少数民族社会中,普遍存在着“献酒请领”的土地租耕制度。比如,在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的彝族社会,“献酒请领”制度形成于明初,并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才告终结。
明清两代,封建的土地领主制曾经是云南禄劝、武定、元谋、永仁等地区基本社会制度。在献酒请领的土地租耕形式中,献酒只是无地或缺地者向土地所有者提交的一份特殊的租地申请,当土地所有者收下所献,即算是批准了申请,农户按指定的地片辛勤劳作时,计户收租或定产收租的剥削方式随之发生。其中,酒作为“礼”的成分已不复存在,重要的是“献”,酒本来的人际感情沟通涵义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政治上的不平等和经济上的剥削已表现得十分明显。献酒请领和类似的土地租耕制度曾遍及滇中各地,在彝族、苗族、傈僳族、纳西族、傣族、哈尼族等少数民族社会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
二、是租耕期间强索“礼酒”、“献酒”。
无地或少地的农户一旦献酒请领土地后,土地所有者和租耕农户之间即以土地为纽带,建立起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土地所有者巧立名目,向农户强行索取各种“礼酒”、“献酒”是租粮或租金之外的重要剥削。
土地所有者向租耕农户强行索要“礼酒”、“献酒”,一是因为酒便于贮藏,酒具有贮存时间越长品质越好的特性;二是所索之酒又可以强卖给农户,酒从租耕者手中无偿索取,又以天价卖、赊,甚至强派给租耕者或饮酒、嗜酒者,无本却万利,所以,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豪强都乐此不疲;三是因为酒在少数民族社会中是一种敬天地、献祖先、事鬼神的特殊饮品,其文化意义远远大于物质意义,向租耕土地者强索“礼酒”、“献酒”,是一种物质上的占有,更是一种精神上的欺凌。
宁可无饭,不可无酒
由于特定的生存环境、社会历史背景和心理文化积淀的影响,酒在一些民族生产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有的民族不但喜酒、好酒,甚至“嗜酒如命”,达到“宁可无饭,不可无酒”的地步。据《皇朝职贡图》载,在明初,哀牢山区的彝族群众“喜歌嗜酒”,尤其是春暖花开的正、二月间,青年男女“携酒入山……,饮竞月,当作日而返,不知节用,过此则终岁饥寒,惟寻野菜充腹而已”。明清之际,滇南景东一带的彝族“居山林高阜,有屋无条榻,以松叶藉地而卧”。而就是在此艰难的生存条件和恶劣的生活环境下,人们仍然离不开酒,以至于“性嗜酒,以薪一担,入市得钱数十,只供醉”。这样的生活习俗,普遍存在。滇西大峡谷、怒江两岸的傈僳族。“喜居悬岩绝顶,垦山而种,地瘠则去之,迁徙不常。刈获多酿为酒,昼夜醉酣。数日尽之,粮食罄,遂执劲管药矢,猎登危峰石壁,疾走如狡兔,妇从之亦然。”。傈僳族、怒族“各人均持大同主义,乐则同享,苦则同受。一家有粮则任意煮酒,合村共饮,日夜欢饮,食尽则散,并无怨言……醉后不择人家,任意酣卧,即道旁树畔,亦有醉卧者,醒后始归;沿江一带相习成风,不以为异”。民国初期的怒江峡谷中,“怒民的第一嗜好就是酒了。做活计的时候吃酒,闲坐着的时候也吃酒;在家吃酒,出外吃酒,家里待客,便只有酒了。客人到家,不招待别样物品不觉要紧,若是不拿酒给他吃,就以为怠慢了他。平时在家围炉取暖的时候,男女老幼坐在一处,把竹子酒罐摆几个在面前,大家一起顺次递送着喝。吃醉了,老幼男女就倒睡在火炉边上。若是遇着嫁娶丧葬的时候,唯一的招待品和消费品,就只有酒了。彼此劝饮,酒气逼人”。这是许多少数民族社会历史中具有共性的特征,剔除其中民族歧视的成分,这些史料对认识一些少数民族在特定时期的社会生活面貌是有重要意义的。
这种生活方式普遍存在于彝族、傈僳族、拉祜族、怒族、独龙族、苗族、景颇族等民族中。甚至20世纪90年代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独龙江流域和独龙族群众中,酒是日常消费中最大项的支出,所产五谷,除了维持口粮外,几乎悉数用于酿制水酒。
聚居于滇西的彝族支系白彝人,以酒为尚,亲朋相聚,所敬唯酒,甲喝乙接,轮流更替,醉倒方罢。节日宴请或婚嫁丧葬,酒席办得好坏的标准,也是按备酒的数量和最终用酒的多寡来衡量,醉倒的越多,主人越觉得光彩。丈夫喝酒,妻子是不会加以干涉的;妇女也喜用米酒作饮料。外出或上山劳动,往往带上一瓶米酒,渴了就喝。白彝人热情好客,无论是本民族或是其它民族的旧友新交,只要到了白彝人的家中,他们都要以米酒、白酒盛情招待,宾主尽兴痛饮,一醉方休,以显主人的慷慨。热情好客、以酒待客几乎是少数民族的共同特点。禄劝彝族聚居区的群众,甚至在亲友酒足饭饱离席之际,还要唱《留客歌》:“米酒多多有,喝了九小坛,还有九十九”,以挽留宾客。在许多民族中,如果客人说酒喝不够,那就是对主人极大的侮辱。
拉祜族苦聪人也是一个以酒为尚的群体。他们评判人的品质与能力的标准之一是:“喝不下三碗酒算不上好汉,吃不上三块干巴算不上能人。”正是基于这种苦难共同承担、欢乐大家分享的群体意识,使苦聪人之间洋溢着真挚火热的信任感,哪怕外族客人来苦聪山寨,苦聪人也要倾其所有,真诚相待。
“以酒为尚”的食事民俗的背后,是各族群众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相沿成习的现实消费观念。虽然少数民族民谣中早有“吃酒不吃饭,三升大麦不算账”的提法,但以酒为尚、以醉为乐、以醉为荣的消费习俗依然代代相传。在今朝有酒今朝醉的消费导向下,人们满足现时的生理快感和心理快感,缺乏进一步发展的必要的物质积累。
这种畸形消费观念相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的负面影响。清末民初,文人士子劝诫节制酿酒、饮酒还是从“饮酒乱性”、维护风化的角度出发,到民国中后期,节酒禁酒的倡导者由文弱书生转向重权在握的少数民族地方行政长官,节酒禁酒的目的也从空泛的维护社会风化转向实行生产积累、促进经济发展以改善少数民族的生活质量,节制饮酒乃至强制性禁酒的措施开始产生了一定的效果。如慎西峡谷的傈僳族、怒族、独龙族多有嗜酒习俗,在民间传说中,傈僳族荞氏族的始祖木必就是一条能一口气喝十三碗烈酒的汉子,以其海量喝怕了内地派来管理荞氏族地盘的腊云和甲俄,并在面热酒酣之际,张弓射隼,空拳打虎,最终赶走了压迫傈僳人的贪官。尚酒由来已久,嗜酒成习。
高寒山区的人们爱喝酒,固然有其生存环境恶劣、生产劳动强度大,喝酒可解除疲劳,放松身心等方面的客观因素。但每饮必醉,以醉为乐的饮酒习俗,仍是畸形消费观念的产物。如怒族集体饮酒,每次都要耗粮数十斤,一年中,集体饮酒和其它日常用酒的消费是十分惊人的。尚有极个别地区的少数人甚至有条件要喝,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喝,家徒四壁者,借几文钱打三两酒醉翻在沟头路边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说明,“宁可无饭,不可无酒”的生活习俗在某些少数民族中确实根深蒂固。
“上马酒”和“下马酒”
土地所有者向租种者索要“礼酒”、“献酒”还需要借年节婚丧等“面纱”为自己稍作掩饰,等人送上门而坐享其成。但土司、地主们干脆吃上门去,连遮羞掩耻的借口也不要了。这就是屈辱的下马酒和上马酒。
土司或地主们经常在其辖区内四处巡视游**,所到之处,由家奴提前告知佃农,备酒杀牲,做好接待准备,佣农苦不堪言,苦不敢言。尤其是在收租的季节,土司、地主们纵马呼奴,蜂拥而至,因为是收获时节,为了对土地所有者表示感恩戴德,接待有极其严格的程序。哀牢山区黑彝土司、地主在每年农历七月底下乡收租,由家奴事先通知佣农杀猪酿酒。收租之日,佃农要杀鸡捧酒,预先在村头寨口等候。土司、地主来到村寨前,佃农要跪拜献酒,土司或地主喝了佃农跪献的酒才肯下马,这叫“下马酒”。
在村寨收租期间,要由着地主的兴致吃喝。如果住宿在佃户家,除一日三餐酒肉款待外,上床睡觉前要献上一杯酒,叫睡床酒;次日要到床前跪献一杯酒才起床,这杯酒叫起床酒。这两次酒亦是非有不可的礼节。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土司或地主一年之内没有来佃户家享用,佃农就要在年底到土司家献上睡床酒和起床酒各1斤。土司或地主收租完毕离开村寨,佃户又要抱着鸡提着酒到村头寨前跪送,并且要跪献一杯酒,土司们饮酒后才肯上马离寨,这就是“上马酒”。
下马酒和上马酒本是少数民族迎送等贵客人的最高礼节,睡床酒和起床酒是接待至亲好友的传统习俗。然而,在阶级社会中酒所体现的早已超过了物质文化的范围,已渗入到社会制度和精神文化领域,折射出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
以酒调解纠纷与诉讼
在少数民族习惯中,长期存在着一种奇特的现象:调解时备酒,上诉时携酒,告状时送酒,不但是一种使人能够接受的行为,而且光明正大,甚至被明确列入地方法规:要告状,送酒来;要应诉,送酒来;要调解,送酒来。
拉祜族凡村社成员之间或与外族外寨发生纠纷、村社成员触犯本民族习惯法等,当事人都要请村寨头人“卡些”出面裁决。在裁决过程中,酒既是酬谢断事人的见面礼,又表示着执行传统法规的头人的尊严和对违法者的惩罚。本族本寨内部发生矛盾和纠纷,当事人自觉有理的一方首先提半斤酒去向卡些陈述事件的经过,然后由卡些邀集寨中父老根据当事双方的陈述进行决断,谁无理就罚谁。罚金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如争水、争地、争田而吵架的,罚无理者出15斤酒,由此而吵架的加倍罚30斤。处罚以后,参与调解者相聚痛饮。本族本赛与外族外寨发生矛盾和纠纷,由双方头人共同研究解决,被罚一方的金额即需酒数量由其全寨人同出。触犯本民族习惯法的,由卡些在农历六月二十四日这天召集村社大会当众处理。已婚男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罚一头牛外加10斤酒,全寨共同分食。偷盗行为加倍处罚,偷一头猪,罚两只猪外加10斤酒,一头猪归还失主,另一头杀后连酒一起大家共同食用。
《孟连宣抚司法规》曾经是傣族社会较有影响的地方性民族法典,其中,见官送酒不但合法化,而且是法定的诉讼程序。该法规第五十八章《召片领罚款法规》第四十三条规定:“凡外勐客人进入土司官府办事,就备送酒二瓶,槟榔四串,蜡条四对,鸡蛋四个,作为见面礼。”关于诉讼送礼,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有事告到官府者,应先送酒一瓶,槟榔一串,猪一头做礼物,在纠纷未结案前由起诉者负责办案人员的全部伙食,待判决后由理亏者负责结帐,即伙食费由他支付,并外加罚银一怀一沾。”在这种民间纠纷调解或官方审理诉讼过程中,上诉的酒、物最终由败诉者承担。
携酒诉讼的现象,在彝族、傈僳族、怒族、独龙族、佤族等社会中都曾经存在过,而且,在有的民族中,至今尚有不同程度的残余。民国以往,阿佤山的佤族见面、聚会都离不开水酒,佤族谚语有“不喝酒说出来的话不算数”之说。头人在寨中有调解纠纷的职责,调解时,当事人无需支付其它费用,只要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请头人喝一次水酒,边喝边说。按照民族习惯法,酒喝完,话说完,调解即生效。独龙江流域的独龙族头人“卡桑”调解纠纷时,不但不收报酬,还要自己出资请当事人饮水酒,调解结束,又引导双方喝“和气酒”、“团结酒”,而自己一无所获却毫无怨言,因此,在群众中有极高的威信。在傈僳族社会,“在起诉的手续上,从来都不知状纸讼费为何物,只要他们认为要打官司的,便抱着一只鸡、一壶酒,跑来拜见首人,或直接去见官,顶礼一番,叫喊一会,说了情形,便等着去传集对方和人证。对方也对案,同样的一只鸡、一壶酒,又来叫唤答拜,听候解决”。
“携酒见官”的诉讼形式,是少数民族酒文化的又一独特景观,其独特的地方,就是“携酒见官”在讼诉过程中被合法化。在不同文化背景和社会发展程度不同的民族中尚保留或残存的诉讼形式,“携酒见官”应源自“泡酒讲理”及类似的民俗活动,泡酒讲理最初只是一种民间习俗,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这种习俗逐渐被把持诉讼特权的阶层所利用。